浙江大学法律本科
1981年—2008年 大型国有企业工作,中层干部;
2009年—现在 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
绍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
绍兴市律师协会政府法顾与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
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
涂山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
绍兴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员
本律师2016年8月接受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,代理了一个刑事案件,为犯罪嫌疑人辩护。涉嫌罪名:挪用公款罪。本案犯罪情节清楚,证据充分,以通常的辩护思路难以起到明显的效果。但是辩护人在审查了整个案件过程以后,发现追诉时效可以作为有效的突破口。该案犯罪嫌疑人于1999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4月被监视居住,同年7月被取保候审,后因期限届满于2000年7月被解除取保候审。过了16年以后,于2016年8月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
针对上述案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关于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,辩护人认为本案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,则其最长追诉时效为15年。且因为犯罪嫌疑人未逃避侦查,所以其不符合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。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,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再受追诉。
于是,辩护人给办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递交了《法律意见书》,详细阐述了上述观点,最后终于被检察机关所认同。2017年2月,检察机关依法制作了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作出了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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