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
合同法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
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2020年度绍兴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
第十一届浙江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
2021年度绍兴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
2021年度越城区律师行业先进个人
李某是上世纪90年代某市政府公务员,顺应改革开放潮流“下海”创业,应R公司的邀请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。为挽留人才,R公司与李某约定,赠与其30%的公司股份(未签订书面赠与协议)。
具体操作中:李某受赠R公司30%的股份,对应的300万元出资由R公司董事长伍某缴纳,李某作为R公司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并作工商登记。验资完毕后,在伍某的安排下,该300万元资本转出(具体的资本转出形式不明,但并未到李某账户);除上述30%股份系赠与外,李某个人出资10万元获得R公司1%的股权,且未曾将该资本转出公司。
2012年李某与伍某合作不愉快,李某不再担任R公司高管,但其31%股权始终登记在册;李某卸任后,R公司股东会的一切决议都不再通知李某,多年来亦未对其分红。2018年李某起诉R公司,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、了解公司多年来的运营情况,R公司以李某抽逃出资为由抗辩,认为其公司股东资格存在严重瑕疵,拒绝向其公开公司情况,并声称要对李某予以股东资格除名。
如何救济李某的权利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公司法问题,包括《公司法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、股东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、注册资本抽逃的认定、股东除名制度的应用以及股东会除名决议的程序及效力等等,构成一个综合性较强的公司法问题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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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文:《股东除名制度的实务应用与案例分析——以股东抽逃出资为视角》
论文:《“两融绕标”案件中的券商适当性义务——从金融数字化视角切入》